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市支持高水平航运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通过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航运科技水平。
本市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航运装备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各类航运科技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推广实施。
本市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航运装备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各类航运科技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推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