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制定产业规划、行业政策时,支持与航运相关的电子商务、通信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关联产业的发展。
本市鼓励建设高效、安全、智能的信息网络,实现航运资源集中管理与集成应用,发展基于大数据的高品质增值信息服务新业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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