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市积极为大飞机战略服务,支持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等的研发和制造,并逐步形成航空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支持航空高端维修业务发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空维修中心;支持适航审定和航空器运行评审能力建设,推动健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