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市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依法推行外商投资准入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市场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市场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