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八条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配合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国家驻沪机构在上海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优化过境免签政策,简化通关程序,推进通关便捷化、信息化和通关一体化建设,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实施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货物予以直接放行的措施,但需要在口岸实施检疫和检验的商品、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除外。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驻沪机构改善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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