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发挥上海航运业的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与长江经济带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
本市推动与港澳台地区、世界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和城市在国际航运领域的合作和交流。鼓励航运企业、航运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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