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本市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