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市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航运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对航运案件的执行力度。
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航运仲裁规则,提高航运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本市支持航运法律服务业发展,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国际交流,拓展航运法律服务领域,为航运机构和相关企业、个人提供专业的航运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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