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人才环境建设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人才环境建设 第三十九条 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创新人才可以通过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方式到企业任职,企业任职经历可以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可以到科研事业单位兼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