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人才环境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人才环境建设 第三十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体现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的要求,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