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能力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能力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地区协同推动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转化。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平台运行特点的财政投入与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功能型平台协同各方资源,吸引社会力量共同投入。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平台运行特点的财政投入与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功能型平台协同各方资源,吸引社会力量共同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