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能力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能力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培养、项目资助以及运行机制创新等方面,对国家实验室的培育、建设和运营予以支持。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建立与其发展特点相适应的遴选机制、评价标准和支持政策。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建立与其发展特点相适应的遴选机制、评价标准和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