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八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八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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