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创新主体建设
第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创新主体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