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创新主体建设
第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创新主体建设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方式,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本市通过优化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安排专项资金、完善政府采购政策等方式,推动开展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科技创新考核的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本市通过优化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安排专项资金、完善政府采购政策等方式,推动开展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科技创新考核的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