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行使相关数据权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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