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条例。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