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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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促进对文物的合理利用,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条例。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物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
第五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市文物管理委...
第六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
第七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文物、教育、新闻出版、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学校、社区,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
第九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或者通过捐赠、资金投入、举办公益性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文物...
第十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通过推动与科研机构和高...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一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征询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一)市和区、县规划土地...
第十二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依法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
第十三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名录,...
第十四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定期评估制度。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五年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评估。区、县文物行...
第十五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五条 经评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价值发生明显改变的,可以依法予以升级、降级或者撤销。
不可移动文物的升级,由文物行...
第十六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核定、升级、降级、撤销前和定期评估时,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七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
第十八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九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九条 本市依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求。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
第二十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条 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相关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一条 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保护工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和要...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其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所有人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三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开展地下、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并会同市规划土地、建设、水务等相关行政管...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四条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或者水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选址阶段,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五条 水下文物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钻探、挖掘、养殖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农业生产或者房屋拆除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不得哄抢、...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定级标准,组织专家对文物藏品进行鉴定和定级,并将藏品目录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设置藏品档案,建立健全藏品管理制度。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并达到与风险等级相符...
第三十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条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其依法收藏的文物设立博物馆,开展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
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应当...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经费补助、人员培训、宣传推广等措施,促进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发展。
市文物...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从事文物收购、销售、拍卖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文物、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文物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收...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从事文物收购、销售、拍卖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五条 文物利用应当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延续原有人文生态及历史环境风貌,实施文物安...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具备开放条件的,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向公众开放。在每年的中国文化遗...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八条 鼓励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利用文物资源开展教育活动。
博物馆、纪念馆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充...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革命史迹、工业遗产、名人故居、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利用文物资源向公众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