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核定、升级、降级、撤销前和定期评估时,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征询同级规划土地、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