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八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建设工程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