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条 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相关的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保护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求及分布情况,同时通报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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