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其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所有人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费补助。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经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确需抢救性修缮的,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抢救性修缮。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抢救性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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