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三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开展地下、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并会同市规划土地、建设、水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可能集中埋藏文物的区域,分别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或者水下文物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