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四条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或者水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选址阶段,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应当与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同步完成。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