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农业生产或者房屋拆除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经征询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意见后,于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