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定级标准,组织专家对文物藏品进行鉴定和定级,并将藏品目录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