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并达到与风险等级相符合的安全防护要求。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的,不得陈列、展出文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