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经费补助、人员培训、宣传推广等措施,促进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发展。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民办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开展文物保护等活动。
民办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鼓励民办博物馆在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研究、展览、交流等活动时,邀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
鼓励国有博物馆在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方面,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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