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从事文物收购、销售、拍卖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