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文物、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文物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收购、销售、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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