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从事文物收购、销售、拍卖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物经营者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不诚信企业名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