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从事文物收购、销售、拍卖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物经营者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不诚信企业名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