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条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其依法收藏的文物设立博物馆,开展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