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设置藏品档案,建立健全藏品管理制度。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档案数据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