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具备开放条件的,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向公众开放。在每年的中国文化遗产日、上海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命名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向公众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