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革命史迹、工业遗产、名人故居、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利用文物资源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