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