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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