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既是不可移动文物又是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