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 第三十八条 鼓励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利用文物资源开展教育活动。
博物馆、纪念馆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城市文化氛围营造和社区文化建设,并向社会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
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应当为教育机构开展教育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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