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设立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历史、文化、艺术、规划、建筑、房屋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人士组成,为本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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