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