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文物、教育、新闻出版、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学校、社区,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文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