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应当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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