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一条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征询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一)市和区、县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者进行土地出让前;
(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旧城区改建范围;
(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符合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
(四)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征询意见的情况。
(一)市和区、县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者进行土地出让前;
(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旧城区改建范围;
(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符合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
(四)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征询意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