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搜救的宣传教育,普及水上避险自救知识,增强公众的水上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水上搜救法律法规和水上避险自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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