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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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第二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以及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上搜寻救助(以下简...
第三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上搜救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生命优先、就近快速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搜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搜救体系,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
第五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海事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和内河通航水域的...
第六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搜救中心,负责本市水上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搜救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承担。
区人...
第七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建立水上搜救信息化指挥平台,对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强化水上搜救信息化指挥平台在水上交通动态监控、信息...
第八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用于水上搜救的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水上搜救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搜救的宣传教育,普及水上避险自救知识,增强公众的水上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
第十一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搜救基地...
第十二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上搜救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
第十三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三条 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水域特点,完善水上搜救通信服务网络,推动水上搜...
第十四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四条 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应当根据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水上搜救专项演练和综合演习。专项演练应...
第十五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由相关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为水上搜救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六条 本市加强水上搜救专业力量建设,为专业搜救队伍培训、交流以及专业搜救设施装备的配备提供支持保障。
...
第十七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水上搜救队伍,并加强对社会救助力量建设的培育和指导;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
第十八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因水上搜救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
第十九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九条 相关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沿岸水域、陆域治安秩序维护和污染物处置,以及遇险人...
第二十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二十条 本市按照规定,对在水上搜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水上搜救行动中伤亡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鼓励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与相关国际救援组织、周边国家水上搜救机构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对相关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和防控。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三条 气象、地震、水务(海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根据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并将可能导致...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水上遇险的,应当立即向搜救中心或者相关搜救分中心报告;误报水上险情的,除应...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五条 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水上遇险后,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遇险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六条 船舶、设施、航空器收到遇险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应当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七条 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接到水上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根据水上险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八条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应当服从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和现场指挥的指令,及时接受救助。
遇险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九条 受气象、水文、海况等客观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开展现场水上搜救行动的,可以中止现场水上搜救行动;客观因素...
第三十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三十条 水上搜救行动已经获得成功或者水上险情已经不复存在的,可以直接终止水上搜救行动。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搜...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三十一条 水上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终止决定由搜救中心或者搜救分中心作出。未经搜救中心或者搜救分中心同意,参加...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三十二条 搜救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布水上搜救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搜救的虚假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三十三条 船舶、设施、航空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报警等设备,并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水上搜救合作机制,构建长江三角...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会商制度,研究、协商区域内水上搜救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协商,共享区域内气象、水文、海况以及相关搜救能力...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跨区域水上搜救应急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