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三条 气象、地震、水务(海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根据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并将可能导致水上险情的信息及时通报搜救中心。
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应当结合预警信息,做好水上搜救应急准备工作。
对可能引发水上险情的,由搜救中心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水上安全提示信息。
相关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持应急值守,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和水上安全提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
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应当结合预警信息,做好水上搜救应急准备工作。
对可能引发水上险情的,由搜救中心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水上安全提示信息。
相关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持应急值守,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和水上安全提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