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五条 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水上遇险后,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遇险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
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对方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或者逃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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