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六条 船舶、设施、航空器收到遇险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应当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搜救中心或者相关搜救分中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