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八条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应当服从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和现场指挥的指令,及时接受救助。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不配合救助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现场指挥根据水上险情危急情况,可以采取相应救助措施。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不配合救助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现场指挥根据水上险情危急情况,可以采取相应救助措施。